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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郑文慧)1月13日,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11月,被告人赵某贵先后从颜某处赊欠方木、木板等建筑材料,共计欠款人民币205597元整,经多次催要,赵某贵拒不偿还。2011年5月24日,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赵某贵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颜某欠款。判决生效后,赵某贵仍拒不还款。2011年7月18日谯城区人民法院对赵某贵下达了执行通知,7月24日夜,赵某贵将存放在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汤王还原小区项目部工地上的部分建筑材料转移别处,致使法院判决和裁定不能执行,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完全补偿。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赵某贵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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