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辉辞去亳州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9年3月5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刘辉提出辞去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辉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辉辞去亳州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9年3月5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刘辉提出辞去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辉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