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拒不补办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答:《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拒不补办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