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运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查处首例“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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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困扰环境执法人员的一大难题。日前,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十二种情形。

《办法》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贯彻落实,组织全体环境执法人员学习领悟,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管理办法》与环境执法大练兵相结合,更加有效的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的日常监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上巡查发现,谯城区某建材公司废气总排口自动监测数据二氧化硫超标。

7月9日,执法人员到该建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2020年4月份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后,至检查当日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验收,且未按照要求开展比对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探头滤芯被污染后,未及时维护更换。经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和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询问调查,均承认因“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自动监测设备显示二氧化硫超标。

执法人员介绍,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及《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据悉,此案件是亳州运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查处的首例重点排污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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