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我与孟女士2012年同居生活,2013年我出全资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孟女士名下,2014年我与孟女士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均居住在这套房屋内。现我们感情不和,离婚时房产怎么处理?
李琼律师:这种情况通常理解为孙先生以和孟女士结婚为条件对孟女士进行的赠与,即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赠与条件成立,而且房产登记在孟女士名下,孙先生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该房产为孟女士的个人财产。若孙先生与孟女士离婚,孙先生无权分割该房产。
孙先生:我与孟女士2012年同居生活,2013年我出全资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孟女士名下,2014年我与孟女士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均居住在这套房屋内。现我们感情不和,离婚时房产怎么处理?
李琼律师:这种情况通常理解为孙先生以和孟女士结婚为条件对孟女士进行的赠与,即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赠与条件成立,而且房产登记在孟女士名下,孙先生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该房产为孟女士的个人财产。若孙先生与孟女士离婚,孙先生无权分割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