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未办理 变更登记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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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最近很苦恼,何先生的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何先生继承。父母去世前,该房由何先生之姐借用,但借用期限未明确。2015年上半年,何先生父母先后去世,何先生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姐姐腾退。2017年下半年,何先生因结婚要求姐姐腾退,但姐姐拒绝搬出。何先生想咨询他现在应该怎么办?

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郭小灵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生效。依据遗嘱,何先生在其父母死亡时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何先生依法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何先生可考虑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姐姐将该房屋归还给他。(记者 刘心珠 整理)


(责任编辑: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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