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利辛县环保局陪同上级环境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张村镇的利辛县永光建材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脱硫塔未使用,对脱硫塔循环水进行PH试纸测试,PH值为6,呈酸性。
经查,该公司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脱硫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利辛县环保局将此案相关证据固定后,依法移送利辛县公安局办理。
6月10日,利辛县公安局依法对永光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李某行政拘留五日。(亳州晚报 亳州头条 记者 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