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听说近期《计量法》已经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2017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八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计量法》于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此次《计量法》的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1.修改后的《计量法》删去了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规定,并相应删去第二十二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增加了第十八条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
取消制造、修理许可后,计量行政部门将通过严格执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依法加强对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建立信用联合惩戒机制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此次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自主调节的作用,方便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2.我国实行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制度,但是实践中存在特殊需要,因此《计量法》第十四条进行了修改,同时对第三条作了相应修改,受权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制定管理办法。 (记者 刘心珠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