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业主反映对现有物业公司不满意,想更换物业。请问,需要在什么条件下能更换物业?
答:业主如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同时按照物业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向县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投诉,并要求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整改。
如业主对物业服务仍然不满意,可以在定期业主大会上就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行使自己的投票权,或者按规定程序召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申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就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事项进行表决。如表决通过,可按程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并就小区的物业服务进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