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程先生去年购买一套商品房,约定今年3月1日前交房,实际上开发商于今年7月份才通知交房,且交房时通知其交纳物业费,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程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物业费应当从何时开始交纳?
黄伟(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程先生因交房日期发生在7月份,自今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日前一日,此期间产生的物业费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记者 曾莹莹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