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先生是我市某镇的中学教师,去年5月份,陈某向他人借款20万元,希望潘先生为自己提供担保,潘先生觉得陈某是自己多年的好友,就同意了他的请求。并在借据上写明:如果陈某不能还款,自己将承担赔偿责任。事后,陈某果然没有如期还款,债权人将潘先生和陈某一起起诉至法院,潘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他该怎么办?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潘先生是一般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起诉过陈某之后,陈某无能力还款,潘先生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