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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线单位:市林业局
问:近年来,存在一些人将购买、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随意放生到野外的现象,危害生态系统,也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如何规范这类行为?
市林业局答:民间放生活动反映出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愿望,但这类活动大多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出现很多乱象,如未经批准,随意放生野生动物;放生非原产我国的外来物种;将未经检疫或是伤病的野生动物放生野外。看似在放生野生动物,在做善事,但实际上是在伤害野生动物个体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新修订野保法对随意放生野生动物出台了明确的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杜绝随意放生,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慎做放生(野生动物的放归或是放生,不管是科学研究需要,还是民间公益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对于科学研究和拯救濒危物种的放归活动,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民间开展野外放生,第一应研究制订科学的放生方案;第二要考虑气候、环境,选择适合的地点,第三要判定被放生野生动物的健康状况。应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救护机构指导下开展放生活动。);二是监管到位;三是惩戒得当。 (记者 刘心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