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涡阳县居民李先生曾借给朋友王某7万元钱,并让他打了欠条。由于李先生一直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王某自己也没有提及,钱就一直没还。今年5月7日,李先生妻子患重病,急需医疗费用,于是想起王某还欠自己7万元,但已超过还款时间四年。李先生于是叫来王某,让他在借据上写明:“同意在两个月内还清。”事后,王某以借条“过期作废”为由反悔。李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他该怎么办?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正因王某在借据上所加内容,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自然也就无权反悔了。(记者 曾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