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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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晚报-中国亳州网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1月1日起,全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我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据了解,此次是安徽省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第13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均分为四个档次,我市市区为第三档,涡阳、蒙城、利辛三县为第四档。

自今年11月1日起,我市市直和谯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50元/月调整为12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元/小时调整为15元/小时。

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50元/月调整为11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2元/小时调整为14元/小时。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政策依据是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与上一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此次调整依据的政策中,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了剔除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内容,最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增加。

按《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记者 曾莹莹)

(责任编辑:bzbsz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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