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某和刘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7年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于2005年4月5日在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彼此性格不合,一直以来感情基础较为薄弱,经常为琐事争执不休。婚后刘某从其父亲去世后继承一套房屋,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分割上述房产。刘某则认为,该套房产是父亲在遗嘱中留给自己的遗产,于是咨询本报律师团,父亲的财产,张某是否有权分割。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述案例中,房屋是刘某父亲去世,刘某通过继承得到的房屋。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 (记者 曾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