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市民赵先生与王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儿赵某某由王女士抚养,赵先生按月给付抚养费并享有对女儿的探望权。赵先生在去探望女儿时遭到拒绝,赵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他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黄伟[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中,王女士与赵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王女士抚养,由赵先生支付女儿抚养费,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赵先生作为不直接抚养女儿的一方享有探望女儿的法定权利,但也具有履行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未探望到女儿而拒绝给付抚养费。若赵先生在给付抚养费后王女士仍阻挠探望,赵先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给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能以未行使到探望权为由而拒绝给付抚养费。(记者 曾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