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讯 5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振飞等4名上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卖淫罪一案及该案关联案武永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一案二审进行宣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起涉黑案中,上诉人武振飞、武润泽、葛腾、李贺贺、武永超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仅认定武振飞、武润泽、李群、武永超犯虚假诉讼罪定性不当。武永超、李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帮助武振飞、武润泽领导的黑恶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隐瞒归还利息、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依据“两高”“两部”的意见,该行为已构成套路贷的诈骗罪,应以诈骗罪对一审认定的虚假诉讼事实予以定性。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以上两起涉黑案件的一审判决中关于武振飞、武润泽、李群、武永超虚假诉讼罪相关判决,改判为诈骗罪;依据现有证据,以能够查实的数额,对量刑不变。具体改判的情况为上诉人武振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上诉人武润泽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三百八十七万元(原判决五万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上诉人李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上诉人武永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对上诉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此次宣判的两起涉黑关联案,公诉机关指控虚假诉讼33起,一审法院认定8起,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不构成虚假诉讼,最后以诈骗罪定性,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有力地打击了涉黑恶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享有的权利,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