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将有“例”可循
《亳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正在征求修改意见
亳州新闻网讯 目前,《亳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正在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日。
今年6月底,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亳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亳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共六章,分别为总则、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亳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应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渣土、油渍、污水,无妨碍交通的积雪(冰)、积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漂浮物和污染物。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市容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另外,《亳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还对占道、停车、户外广告设置、亮化、公厕管理、饲养动物、垃圾处理等作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