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公积金业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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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的通知,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权益。

通知称,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自愿缴存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明情况,批准后,可在疫情结束三个月内办理补缴。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企业及自愿缴存个人,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有提取时限的业务,时限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

因感染新冠病毒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可在疫情结束之后的三个月内足额偿还应还贷款本息。

上述人员,因疫情影响导致逾期的,不影响个人信用,不计罚息。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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