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亳州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市将按法定程序制定《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引导公民行为,纠正和制止不文明行为,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扩大群众参与、评价、监督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覆盖面,提升社会各界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支持率,现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映给我们。感谢您的支持和参与!
联系人:赵珊珊
电子邮箱:bzwmbcjk@163.com
联系电话:0558-5126109
地址: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1307室
邮编:236800
征集时间:2020年3月25日至4月3日
附件: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亳州市文明办 2020年3月25日附件:亳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养成、奖惩并举、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部门分工】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的宣传教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文明行为的引导、促进和保障,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行为规范,自觉遵循公序良俗,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七条【总体规范】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基本规范】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和小区物业管理等规约,树立文明新风;
(二)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礼仪,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自觉依次排队;
(三)维护市容市貌,爱护公共环境和公共设施,爱惜草坪花木,遵守公共管理制度;
(四)家庭和睦,互敬互爱,尊老爱幼,勤俭持家,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五)邻里友爱,守望相助,和睦相处;
(六)文明上网,传播正能量,拒绝网络暴力,不编造、散布虚假和有害信息,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八)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作虚假宣传,不欺骗、误导、强制交易;
(九)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管理,听从文明劝导;
(十)保护生态环境,分类投放垃圾,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不非法猎捕、买卖、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十一)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十二)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邪教;
(十三)尊重医务人员,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合法途径、方法和程序处理;
(十四)尊师重教,立德树人,尊重认知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
(十五)尊崇英雄烈士,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礼遇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
(十六)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倡导行为】提倡下列文明行为:
(一)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适量点餐,合理消费;
(二)节约资源,低碳、环保、绿色生活,循环利用水资源;
(三)行人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
(四)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五)不吸烟、不劝酒;
(六)礼貌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七)移风易俗,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喜事小办或不办,抵制不良婚丧习俗,安全文明绿色祭扫;
(八)爱护文物古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保护革命遗址遗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九)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第十条【鼓励行为】应当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公民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三)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单位和个人依法建立志愿服务队伍,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行业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六)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七)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随意穿插变道、不礼让行人、车窗抛物、乱停乱放;
(二)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通行、加装车棚、乱停乱放;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隔离栏;
(四)驾驶车辆时吸烟、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违规鸣喇叭、使用远光灯;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六)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干扰安全行车;
(七)车辆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八)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未束犬链(绳)牵引,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九)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随意露天烧烤、排放油烟、倾倒污水,搭建违规建筑物、构筑物;
(十)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楼道、电梯以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等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散发小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十一)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十二)公共场所赤膊光膀、穿着睡衣、躺卧座椅;
(十三)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
(十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露天焚烧垃圾、秸秆、废弃物;
(十五)进行营销宣传、装修作业、婚丧嫁娶、广场舞、健身、露天表演等活动产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学习和工作;
(十六)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支灶设宴;
(十七)在住宅小区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十八)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蓄养禽畜,毁绿种菜;
(十九)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十)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二条【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四条【设施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布局人行横道、无障碍设施、公共厕所、机动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垃圾分类投放、广告宣传栏等公共设施,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保障措施】尊重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
尊重和保护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捐献意愿、行为和人格尊严。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临床使用方面依法优先获得优惠待遇。
对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促进措施】获得市级以上道德模范(含提名奖)、身边好人(含中国好人、安徽好人及提名奖、亳州好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表彰的,应当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但受表彰人员自愿放弃的除外。
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获得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人员称号的,享受在重大活动、参观游览、公共交通、医疗保障、社会尊崇、劳动就业、子女就学、住房保障等方面帮扶礼遇政策。
第十七条【促进措施】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爱心驿站,为户外工作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茶水、遮风避雨、临时休息等便利服务。
火车站、汽车站、政务大厅、大型商场、医疗卫生机构、景区景点等应当设置母婴室和无障碍卫生间。
第十八条【促进措施】鼓励、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完善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九条【宣传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宣传和倡导文明行为规范、文明行为礼仪、文明行为事例,批评和曝光不文明行为。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展示先进事例,营造文明氛围。
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第二十条【促进措施】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共享。
鼓励支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和水电气热通信等单位依法将掌握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
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公民、组织,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公民、组织,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促进措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和职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促进措施】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在依法组织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行业协会章程时,可以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予以具体约定,督促成员共同遵守。
第二十三条【促进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亳州好人馆、公园、广场、文化场馆等公共场所和设施,作为各级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宣传教育活动基地,并可以通过设立荣誉墙、专题展、刻铭树碑等形式,表彰和纪念文明行为模范人物。
第二十四条【财政保障】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价】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内容。
上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部门职责】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体育、民政、市场监管等机关和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部门职责】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取证。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工作,并保障义务劝导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投诉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和答复,并为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投诉举报】公民有权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有权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诚信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
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处罚】因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或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养犬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未束犬链(绳)牵引的,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公共场所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赤膊光膀、穿着睡衣、躺卧座椅,且不听劝阻的,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禁烟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消防安全的法律责任】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七项规定,在住宅小区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规投掷物品的法律责任】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九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其他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