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吴先生在外地工作,他说单位约定他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他咨询本报律师团,这种约定有效吗?
刘政(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这种规定,法律上属于“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综上所述,“竞业禁止”不能针对所有员工,另外单位都要对吴先生进行限制,还需要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