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风热线直播间 上线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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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他权证》有什么作用?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进行登记,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他项权证》现为《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当事人依法提出抵押登记,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由登记部门向当事人颁发的登记凭证,是不动产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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