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一女子恶势力团伙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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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温某某为首、马某、刘某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方面采用滋扰、辱骂、诬告陷害的方式恶意排挤、打压同业竞争者,另一方面对来亳药商强买强卖,强行提供托运服务,以此谋取非法利益。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撤销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6刑初4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温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某、马某、刘某三人合伙经营物流托运,以“马园88号”托运站为依托,逐渐形成了固定团伙,专门向山东省舜王城镇的药商提供亳州至舜王城的物流托运服务。在经营过程中该团伙为了把持物流行业,形成对舜王城镇区域物流的垄断、控制。

一方面,该团伙采用滋扰、辱骂、诬告陷害的方式恶意排挤、打压同业竞争者。2015年8月27日下午,在郭某经营的托运站正在营业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伙同马某、刘某,为不让该托运站发送山东省鄄城药材客商的货物,在该托运站门口,温某某、马某对该托运站老板郭某及其妻子夏某进行辱骂,郭某被迫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双方进行劝解后,温某某、马某又再次返回对郭某、夏某进行辱骂,辱骂时间长达半小时以上,期间刘某积极参与,致使该托运站不能正常营业。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该恶势力团伙共实施恶意排挤、打压同业竞争者的寻衅滋事犯罪8起。另查明,为了排挤行业竞争者郭某,温某某于2017年伙同他人故意将罂粟壳夹带在柴胡苗中交与郭某托运,再向公安机关举报郭某运输毒品,温某某的行为经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另一方面,该团伙对来亳药商强买强卖,强行提供托运服务,以此谋取非法利益。因被告人温某某、马某等人与郭某存在物流托运竞争关系,自2015年以来,在亳州市老康美中药材交易中心,被告人温某某、马某以 “在其他物流托运站发货,不在马园88号托运站发货”为由,采用“再敢在郭某的物流那里发货,把你的腿打断”等辱骂、恐吓的言语,对山东鄄城舜王城来亳州市康美药行买药的药商刘某1等人进行辱骂、恐吓,迫使刘某1等山东药商多次接受其服务,并强迫收取过磅费用,迫使山东药商刘某1、马某某、刘某2从88号托运站购买贡菊等药材。2015年至2018年期间,温某某、马某共实施强迫交易犯罪9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温某某、马某、刘某结伙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温某某、马某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又构成强迫交易罪。温某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宣告缓刑,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再予以数罪并罚;马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记者:李锦文  通讯员:郑文慧  编辑:奚婷  审核:海涛

(责任编辑:奚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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