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讯 男子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去派出所办事,被民警查获,所幸醉驾期间没有发生事故。近日,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7日17时,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赵桥派出所处理民事纠纷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6.47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李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