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纯青获刑

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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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因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利辛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王纯青被谯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王纯青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亳州中院。近日,亳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谯城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纯青在利辛县公安局、利辛县城管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承接、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他人共计131万元人民币。2001年7月,被告人王纯青在担任利辛县公安局刑警六中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3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纯青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纯青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马其龙、魏伟、李亚荣等人涉嫌诈骗犯罪,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明知张守胜等人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成员,仍对该组织成员予以包庇,使张守胜的犯罪在当时未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最终,法院以犯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王纯青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二千元,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七十七万元予以追缴。

王纯青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亳州中院。亳州中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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