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变动,万洪超提出辞去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万洪超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因工作变动,万洪超提出辞去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万洪超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