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劳动合同能否 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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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咨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鼓励、支持电子劳动合同取代纸质劳动合同?

市人社局回复: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你所提的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是当前信息化时代劳动用工遇到的新问题,综合两部法律相关条文其立法宗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合同是可以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合同。2.目前未接到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如你所在企业使用电子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是可行的。          

(责任编辑:王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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