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讯 本月起,亳州户籍困难群众,不在户籍地居住,可在居住地申办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
近日,具有本市户籍,长期不在户籍地县(区)居住,在非户籍地县(区)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困难群众,可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
据悉,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社会救助住地申领、全“城”通办。在全市域内彻底打破了申办社会救助的地区“隔阂”和户籍“壁垒”,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推动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智慧救助、温暖救助。
据介绍,申请人向居住地提出申请后,由居住地乡镇(街道)负责开展调查,户籍地配合开展调查。对拟确认给予社会救助的,必须在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同步公示7天。
根据《办法》,同时符合居住地、户籍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申办条件的,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向任一方提出申请。
“这一举措保障了非本地户籍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推动了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提高了困难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
近年来,我市社会救助改革“步伐”不断提速,是全省第一个将社会救助审批权全面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地市、第一批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筹的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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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如何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
近日,亳州市民政局印发《亳州市困难群众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了我市社会救助工作便民、惠民服务水平。那么,该《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又该如何申请呢?
适用对象有哪些人?
根据《办法》规定,适用对象包括具有本市户籍,长期不在户籍地县(区)居住,在非户籍地县(区)居住一年以上并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城乡困难群众,可向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社会救助。
申办程序怎么走?
《办法》明确,具体申办程序为,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开展调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调查。
对需要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调查的,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向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协查函。
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协查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协查工作,并将协查结果书面反馈至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 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对调查核实结果等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拟确认意见。对拟确认给予社会救助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同步公示。
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建立救助档案,发放救助金,维护救助系统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确认结果,应函告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搬离居住地怎么办?
《办法》明确,在居住地办理社会救助后,长期(6个月及以上)不在居住地生活的家庭,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取消救助待遇。其他未尽事宜按照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亳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及各县区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办法》还要求,在居住地办理社会救助的家庭,人口状况、收支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