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玉科辞去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2年1月7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李玉科提出辞去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李玉科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玉科辞去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2年1月7日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李玉科提出辞去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亳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李玉科的辞职请求,报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