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文明养犬是城市文明和市民素质的综合体现。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是每位养犬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请您全力支持配合,主动做到以下几点:
一、为避免犬只伤人案(事)件的发生,个人不在重点管理区内(北外环以南、古井大道以东、亳芜大道以北、木兰大道以西形成的合围区域,木兰大道北段不通的路段以京九铁路为界)饲养禁养犬只(附件1)。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三个月以内新生幼犬除外),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一站式”办理点(附件2)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和养犬登记(犬牌)。
三、养犬人应当在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规范养犬,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城市道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不得作为养犬场所。
四、不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给爱犬栓系不超过1.5米的犬链(绳),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确保他人人身安全;遛犬时,应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保持城市环境卫生。
五、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超限养数量饲养犬只或违规饲养、繁殖、销售禁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延续手续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或携犬外出未束牵引绳(链)、牵引绳(链)长度超过1.5米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犬只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其饲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亳州市规范城区养犬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附件1:
关于亳州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只品种目录的通告
根据《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我市重点管理区23个禁养犬只品种予以公布:
一、藏獒、罗威纳犬、意大利扭玻利顿、法国波尔多獒犬、斗牛獒犬、西班牙獒犬、高加索犬、比利牛斯獒犬、巴西菲勒、阿根廷杜高獒犬、丹麦布罗荷马獒等獒犬以及具有獒犬血统的杂交犬只。
二、狼犬、法国狼犬、昆明狼犬(别名中国狼犬)、德国牧羊犬等狼犬以及具有狼犬血统的杂交犬只。
三、英国斗牛犬、英国老式斗牛犬、美国斗牛犬、土佐犬、牛头梗、德国杜宾犬等烈性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四、寻血猎犬、契丹猎犬、爱尔兰猎狼犬等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说明:(一) 以上《禁养犬目录》中各品种的杂交犬禁养。
(二) 获得注册登记的犬只生长过程中出现的烈性犬,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 对认为需要禁养的注销登记,犬只按《亳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处理。
(三)禁养是指禁止饲养、销售、繁殖。
(四)以上禁养的犬只中,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除外。
(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对以上目录进行调整。
亳州市公安局 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30日
记者:曾莹莹
编辑:丁静 审校: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