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设单位办理环评手续后,如果单位名称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做环评吗?
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设项目仅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无需重新报批环评、环保验收手续。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问:项目的建设内容或生产工艺如果与环评及批复不一致怎么办?
答: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因客观因素必须要调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生产工艺等,企业一定要注意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企业才对项目进行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