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贯彻落实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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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的最突出特点,通过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来实现制度治党。对于制度治党整个环节来讲,“制度”是前提,“治”是关键,体现在党内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上。为推进统一战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2020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举措在党的统一战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作为党内法规制度,《条例》的生命力重在贯彻落实,但也难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我们有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的法规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其本身应有的效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影响和损害整个党内法规制度的公信力。因此,加强《条例》贯彻落实保障机制研究是制度治党的一个关键议题,也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重要思想的一个重要基点。

建立学习机制为先导

筑牢贯彻落实的思想根基

思想认识问题是导致执行主体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出现问题的重要根源。加强学习是确保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内容入脑入心、自觉执行党内法规规定的基础与前提。因此,必须从构建学习机制上求突破,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大学习”格局。首先,坚持以上率下“领学”,夯实主体责任。始终坚持党对统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领导集中学、带头学等形式,把学习《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同时,《条例》贯彻落实中必须重视“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条例》的贯彻执行实施创造良好的政治氛围。其次,坚持党内党外“齐学”,提升统战凝聚力。要原原本本地学习《条例》的全部条款,准确理解精神内涵和实质要义,尤其是要注重比较学习法,深化对2015年《条例(试行)》与2020年《条例》的比较研究,吃透两者之间的异同点,全面、系统地把握新修订的内容、依据、目的,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开展好对党外干部、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新社会阶层人士等的学习、培训、研讨、交流活动。再次,坚持线上线下“同学”,提升学习效果。中央、省、市统战领导小组组织“线上”学习形式要多样化。比如,开通网络平台进行学习,手机客户端进行《条例》在线测试,公众号定期推送学习解读《条例》的专家课程等。各单位和部门实施“线下”学习时要紧扣实效性要求,精准施策。比如,发布一批学术研究和对策应用型课题、挖掘推送相关统战工作小故事、典型案例,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专题研讨会、学习论坛、知识竞赛,印制统战工作知识的口袋书等。

坚持宣传机制为抓手

拓展贯彻落实的载体平台

党内法规要得以执行,宣传是必经过程。《条例》的宣传应坚持准确性、系统性、创新性、常态化四项原则开展。其一,准确性是第一原则。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接触《条例》的信息有限,仅仅依靠自身的解读容易出现片面或者错误的理解,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执行不力,这就需要组建一支由中央到地方的专业化宣讲队伍,带领他们准确掌握核心要义。其二,系统性是应有之义。宣传过程中要把《条例》置于整个党内法规体系中考量,从联系和发展的角度掌握它们源于哪些规定、衍化出哪些规定。在具体宣传中可以从时间轴和重合度上对相关联党内法规一体解读,理顺其中的变迁背景、逻辑关系。其三,创新性是必备元素。要大胆创新,要注重灵活性、多样性、针对性,充分运用各种文字、图片、影像、数据库、网站、微信等资源开展现场体验、主题辩论、情景模拟、案例剖析等宣传教育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党内外人士对《条例》的“心灵共鸣”。此外,新媒体环境下,还要构建《条例》的网络宣传机制,充分发挥新兴媒体优势,强化“互联网+”思维,扩大统战工作覆盖范围,把握舆论的主导权。其四,常态化是长效性需要。要注重各级社会主义学院的平台作用,加强统战部门与社会主义学院的沟通,增强工作合力,制定统筹协调机制。以岗位、人才、技能等为需求导向,有针对性选拔党外预备干部进行系统培训,建立长期跟踪培养机制,结合日常考核,全面了解掌握党外干部的政治品质、履职能力、廉洁自律等情况,有计划性组织再培训、再学习、再提升专班,打造政治、能力、素质过硬的党外干部队伍。

完善监督问责机制为保障

强化贯彻落实的行动合力

就党内法规运行的保障而言,监督问责机制无疑是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在这个意义上,完善监督问责机制是强化贯彻落实行动合力的重要保障。首先,建立《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监测机制和专项督查机制。明确监督主体和责任,听取下级党委专项工作报告,跟踪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引导党员干部、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媒体记者、网民群体等各方力量,努力形成全面覆盖、组织严密、协调有力的监督检查体系。其次,建立《条例》执行考评机制。各级党委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条例》贯彻执行的相关工作机构组成的协调会,研判本地区《条例》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通过核查文件制定目录、会议纪要、宣传培训记录、工作动态等宏观掌握各职能部门对《条例》的重视程度和工作部署力度,注重发现并解决实际执行问题。通过实地考察、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各地各单位《条例》执行情况进行考评,作为组织、个人评优评先或者被追责问责的直接依据。再次,完善《条例》执行问责机制。一是严肃问责。在对《条例》执行不力问责时不留“死角”、不设“自由区”,贯彻落实终身责任制。二是规范问责。合理界定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执规执纪责任,准确评估《条例》执行问题严重程度,综合考虑免予问责、减轻问责或加重问责等情形。三是审慎问责。应当充分认识到问责带来的结果,针对事实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不同、调整对象不同,处理好问责与容错之间的辩证关系,鼓励《条例》执行的探索创新,将不违背现行党内法规规定的合理试行举措纳入容错范围,只有将硬约束和软激励结合起来,才能审慎做出判断。

[2021-2022年安徽省社会主义学院招标课题(ZB202104)成果]

(作者单位 中共亳州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支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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