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保护未成年责任的机构:
1、国家机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国家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机关应当领导各级政府部门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
2、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特殊的职责。家庭所具有的特殊职能,决定了家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3、学校。学校包括属于正规学校教育体系内的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普通高等学校;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工读学校等特殊学校;以及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文艺、体育类的业余学校等。
4、社会。这里的社会是指除国家机关、家庭、学校之外的所有机构、组织、团体和单位。未成年人要想健康地发育成长,必须有一个有序、良好、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而这样的社会环境,有赖于所有的社会机构、组织、团体和单位营造。
5、全体成年公民。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作为父母、师长等所有成年公民光荣而艰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