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发企业延迟交房,不按合同支付违约金,怎么办?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开发企业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购房者可按照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有业主反映对现有物业公司不满意,想更换物业。请问,在什么条件下能更换物业?
答:业主如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咨询;同时按照物业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向县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小区所在街道办理处投诉,并要求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整改。
如业主对物业服务仍然不满意,可以在定期业主大会上就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行使自己的投票权,或者按规定程序召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申请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就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事项进行表决。如表决通过,可按程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并就小区的物业服务进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