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我今年35岁,和前夫育有一女。3年前我们离婚了,孩子跟着我,现在我想再领养一名小男孩,请问可以吗?
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李女士符合以上条件,是可以领养孩子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因此,李女士只能收养一个女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