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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随着房屋交易行为的越来越频繁,房产委托行为不断增多。请问,什么是房产委托行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什么材料,它的意义是什么?

答: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 (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 (买卖、出租、抵押等)的权利授予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房产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其房产委托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房产委托公证又称房产委托书公证。

委托人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房产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房产委托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2.(房地产证)或者房产买卖合同书;3.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房产委托公证的意义:

1.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授权受托人帮其处理房产中的一些事项,从而大大节省了自己的时间。且经过公证的房产委托书,可以有效地防止无效委托或假委托等现象的发生,并预防因委托代理权而引起的纠纷,更好地维护了房产权人的利益。2.受托人根据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名正言顺地办理委托事项。如一名当事人急需出售在合肥的房产,却因工作的原因无法离开亳州,这时他就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房产委托书公证,委托他合肥的朋友帮其出售房屋,这不仅仅解决了当事人的难题,而且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也可使问题圆满地解决。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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