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聘听证员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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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司法公开,彰显公平正义,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安徽省检察机关听证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聘听证员30名。

选聘分为主动邀请、单位推荐、个人自荐三种方式。检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均可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推荐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符合选聘条件的个人,也可自愿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报名。

组织推荐提交《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推荐表》、个人自荐提交《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人选报名表》,并附被推荐人或报名人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居民身份证及学历证书、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报名材料通过现场提交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至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据了解,被选聘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市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保守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5.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具有法学、医学、经济学、工学、理学等专业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以及新闻媒体人员、专家学者、街道社区基层组织人员,可以优先入选。

(五)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记者:赵琳琳

 编辑:丁静 审校:蒋海涛

(责任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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