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死因不明的牛,沈某某、郭某某和孙某某不愿“浪费资源”,想方设法将其“充分利用”。近日,亳州中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三名被告人一年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7月14日到8月19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陆续通过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介绍,销售死因不明的牛7头,销售金额97000余元;被告人郭某某从沈某某等人处购买死因不明的牛3头并加工销售,价值63000余元;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帮助沈某某销售死因不明的牛5头,获得200元介绍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仍为其提供介绍、帮助,三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沈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亳州中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沈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各十五万元,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记者:李锦文 通讯员:包夏 蒋加磊
编辑:丁静 审校:蒋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