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发生一年多,当事人还能要求赔偿吗?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亳州晚报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亳州晚报或亳州新闻网”,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去年2月,胡灵(化名)在骑电动车下班回家时遭遇了车祸。车祸造成她右大腿骨断裂,随后她在医院做了手术,肇事司机主动承担了胡灵所有的医疗费和护理费。但车祸后胡灵的右腿不时疼痛,她到现在都没再工作过,一直在家休养。胡灵想问,她能否向肇事司机要求误工费及其他赔偿?

律师:当事人的疑问主要涉及民法中关于人身伤害案件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算起;伤害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确诊之日算起。

本案中,当事人的伤情是“当即就能看到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该可以预计到骨折可能留下后遗症,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但在肇事司机主动承担所有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后,胡灵没有及时向肇事司机要求赔偿其受伤造成的其他损失。事发距今已一年有余,此期间没有法律规定的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发生,因此,如胡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便是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诉讼。虽然胡灵可以起诉,但若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胡灵的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律师提醒,注意在诉讼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勿怠于行使。


(责任编辑:常艳敏)

文章不错,点个赞再走呗!

转载是一种动力 分享是一种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