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速裁团队依法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在对利辛县某交叉路口的交通信号控制设备进行维修时,私自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某牌交通信号控制机盗走安装在其负责维修处,至案发仍未归还。经利辛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交通信号控制机价值人民币11505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