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速裁团队依法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在利辛县某庄,被告人靳某某与被害人靳某2(另案处理)因抓鱼一事发生纠纷,而后靳某2、靳某某相约到利辛某派出所讲理,两人行至利辛县某庄西头一片竹竿园处,两人相互厮打,靳某某、靳某2均受伤。经鉴定, 靳某2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
另查明,经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靳某2的左侧6、7、8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与被害人靳某2互相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