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于2022年11月18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社会科学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按照“为何普及、谁来普及、普及什么、怎么普及、普及保障与责任”逻辑,对《条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与调整对象、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内容与形式、社会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共40条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主要特点是:一是界分主体责任。明确党委政府及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宣传部门指导、社科界为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社科普及工作格局。其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科普及工作。其二,明确社科联或者负责社科普及具体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三,明确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的责任。二是体现地方特色。其一,在普及内容上,《条例》规定了十一个方面的普及内容,同时体现了安徽特色,如徽文化、长江文化、淮河文化、大运河文化等安徽特色文化,以及大别山精神、新四军精神、淮海战役精神、渡江精神和小岗精神等革命精神,均为我省社科普及的重要内容。其二,在普及形式上,明确通过安徽人文讲坛、社科名家大巡讲、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平台、阵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设立社科普及活动月,也充分体现了安徽特色。三是明确工作要求。其一,规定社科普及是公益事业。其二,规定社科普及场馆的功能定位。其三,要求加强社会科学普及队伍建设和社科普及研究工作。其四,要求建立社科普及合作机制。四是健全保障措施。其一,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科普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科普及经费保障机制。其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社科普及基金、投资兴建社科普及场馆、设施等方式,开展公益性社科普及活动。其三,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社科普及活动提供多方面支持。五是建立激励机制。《条例》明确对在社科普及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将社科普及成果纳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范围。组织实施社科普及成果的评比、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培育社科普及品牌等。
《条例》正式施行后,省社科联将会同有关部门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机结合起来,重点做好4个方面工作: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构建大社科普及格局。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落实建立社科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落实“政府主导”的工作职责,积极推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认真履职,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二是全力推动市县社科联组织建设。抢抓机遇,把《条例》同《关于加强市、县(市、区)社科联建设的意见》结合起来,做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衔接、沟通协调,加快构建上下贯通、左右互联的组织体系,切实把社科联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三是优化平台载体,推动社会科学走向社会走进群众。着力打造一批拿得出手、叫得出口的社科普及产品和社科普及品牌。进一步优化各类社科普及平台,积极推动省级社科普及基地实现县(区)全覆盖,创新形式促进社科知识走进百姓生活,持续扩大社会科学普及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四是深化研究,着力壮大社科普及人才队伍。以课题立项、成果奖励等形式,引导和鼓励社科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与创作。定期组织社科普及骨干培训,建立社科普及人才库,选拔、培养和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为社科普及事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条例》的施行,体现了安徽省高效的立法精神,对于进一步明确各主体职责,规范权利义务,整合社会资源,促进我省社科普及事业健康发展,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流价值阵地,将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来源:中国网
编发:亳州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