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工追回23万元“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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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赠送锦旗致谢

亳州新闻网讯 “感谢劳动监察员,让我们在春节前拿回了工资,能过上一个安心年。”1月10日,在蒙城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拿回“血汗钱”的农民工们向工作人员连连道谢并赠送了致谢锦旗。

2022年4月17日,王某某等18名农民工来到蒙城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蒙城县聚丰智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问题。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戴某某,实际经营者为高某某,共拖欠农民工工资款239920元。

随后,劳动监察员多次联系戴某某和高某某来队接受调查,高某某以在外要账为由没有前来。戴某某提供了与高某某在2021年9月20日签订的租房协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记账、收账凭证,证明实际欠薪人是高某某。

鉴于此,2022年5月4日,蒙城县人社局向高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劳动用工相关的书面材料,但他一直没有提供。2022年7月15日,蒙城县人社局向高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高某某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由于高某某不配合案件调查,拒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农民工意见很大。”劳动监察员告诉记者,高某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022年11月2日,蒙城县人社局将高某某拖欠劳动报酬案卷材料移交至蒙城县公安局,蒙城县公安局接到案件后,快速立案,依法办理,于2023年1月6日依法将欠薪责任人高某某抓捕归案。目前,18名农民工的工资款已由高某某家属筹集到位,并全部发放完毕。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都不能触碰法律红线。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监察员表示,希望广大用人单位积极履行法律责任,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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