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针对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我市交警部门做出解答。
电动自行车上路先要办理牌照
电动自行车也属于交通工具范畴,牌照作为电动自行车的重要身份标识,上路前必须悬挂。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实施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并以此推出一些便民措施。” 市交警支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所长邢思介绍,《条例》明确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验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符合相关条件的,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此外,《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设立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推行网上办理等措施,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需要提醒的是,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骑行电动自行车应佩戴安全头盔
“在即将实施的《条例》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骑行过程中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杨树华介绍,据调查,在亡人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和搭载人员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达80%。佩戴安全头盔能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骑行人或搭载人的死亡率,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从《条例》中可以看到,3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未佩戴头盔上道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处罚不是目的,我们希望通过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引导群众了解立法目的,文明守法安全通行。”杨树华说。
严禁电动自行车非法拼装、改装、加装
《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拼装电动自行车;加装、改装或者更换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拆除或者改换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违反规定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具有这些情况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
电动自行车需要按规定停放和充电
安徽省新规明确指出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停靠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需要停到指定区域,对违规停放和充电的行为,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