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奖励范围:
(一) 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含有下列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行为: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 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寄递、储运淫秽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
(三)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四) 擅自印刷、复制、出版或大量寄递、储运他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
(五)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擅自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发送活动。
(六) 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及设立网站。
(七) 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相关许可证书的行为。
(九) 淫秽色情网站、客户端和其他网上淫秽色情信息;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方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十)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关信息。
(十一)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危害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及相关信息。
(十二) 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和印刷品内容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线索。
(十三) 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以及制作、传播假新闻的违规违法行为。在互联网上假冒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和新闻记者,打着舆论监督名义进行诈骗、敲诈的行为。
(十四) 新闻出版单位及从业人员涉及新闻出版相关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
(十五) 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关信息行为。
(十六) 其他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黄”涉“非”问题。
对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并转化为案件的,将依据国家有关奖励办法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