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遗产管理人可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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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市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

《通知》明确,不动产继承开始后,涉及不动产遗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所需申请材料包括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及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通知》指出,遗产管理人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的,应提交指定其作为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由继承人推选担任或共同担任的,应提交无遗嘱执行人证明材料并由全体继承人推选其担任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声明材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通知》,受理登记前,由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核验。其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经核验后,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到场的其他同顺序继承人应一并在申请书上对申请事项进行签字确认。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则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供稿:周顶  汝平

编发:亳州头条

(责任编辑:蒋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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