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曝光一批医美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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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强化对医疗美容机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公布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1.利辛县屈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根据群众投诉,利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屈某某开办的医疗美容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屈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其经营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2022年9月14日,利辛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处罚款5.5万元。

2.利辛县某美发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案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利辛县某美发店使用会员卡中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含有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涉嫌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2023年2月,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0.2万元。

3.涡阳县某医疗美容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8月3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涡阳县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治疗室发现过期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涡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处罚款2万元。

4.亳州市谯城区某美容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月10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亳州市谯城区某美容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宣称的祛痘、祛斑以及养生的功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2月1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5万元。

5.蒙城县某美甲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2年11月30日,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蒙城县某美甲店经营场所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医疗器械,处罚款1.6万元。

记者:李锦文 通讯员:张培培

编辑:丁静 实习生:郑申奥

审校:蒋海涛

发布:亳州头条


(责任编辑: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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