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闻网讯 日前,蒙城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郭某和侯某偶然相识。一天,侯某让郭某办几张银行卡去江西套现,并且可以按照比例提成,郭某答应了。侯某又给郭某的弟弟郭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让其也办理几张银行卡。郭某和郭某某在办理银行卡时,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二人不可以将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他人,二人也明知走银行流水的钱可能是电信诈骗的钱,但出于不劳而获的心理选择了配合走流水,走流水的提成也被二人用于日常开销。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手机、银行卡及密码出租给他人,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15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资金共计68万余元分别转入郭某名下的9张银行卡,被告人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常见的行为表现是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手机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出售、出租或出借“两卡”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的转移。这种行为给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获取收益提供了便利,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