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因协助作弊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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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近日,涡阳法院审理一起帮助考生作弊的案件,4名被告人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七千至一万元。

王某曾是涡阳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焊工教师,任职期间,梁某、李某、高某先后前往涡阳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在王某的帮助下,几人顺利考取了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梁某、李某、高某与王某合作,又先后介绍、组织了李某、丁某等二十多名外地考生在本地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报名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对每人收取1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费用。

2021年9月,在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中心进行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中,被告人王某借助在考场内帮考生排除电脑考试系统故障的名义站在考生身旁,通过帮考生答题的方式进行作弊,帮助这些考生通过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获取特种作业操作证件,非法获利12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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