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境外实施诈骗 一恶势力集团25名成员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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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闻网讯  近日,以公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在涡阳人民法院依法宣判,25名被告人因诈骗罪、敲诈勒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七年六个月不等,共处罚金一百一十八万六千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查,自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公某某多次偷越国(边)境到缅甸联邦共和国,参加多个“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牟取更多非法利益,公某某、何某某又陆续网罗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等13人偷越国(边)境,在缅甸佤邦的勐波地区组建名称为“百联网娱”的裸聊敲诈勒索公司和“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公司,形成以公某某、何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孙某、谢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陈某、吴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涉网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有组织、有计划地利用电信网络向我国境内居民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给95名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和巨额的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缅甸组建裸聊敲诈犯罪集团,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威胁、恐吓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组建犯罪集团过程中,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赴缅甸加入诈骗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赴缅甸参加诈骗犯罪集团,并在缅甸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司,对我国境内居民持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或结伴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被告人行为均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具体作用、犯罪的次数、后果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常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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